当你在注册公司时,你听说“一人公司”没有“有限责任公司”好,因为“一人公司”即便是破产,法人也要承受连带责任,而“有限责任公司”只需要承担“有限责任”,即赔偿最大金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额。
于是你就随便找了个挂名股东以满足公司设立要求,持股比例随便填个个位数甚至小数点,认为这样你注册的“XXX有限公司”就是“有限责任”了,就不是“一人公司”了。
真的是这样吗?
真的是这样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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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号网告诉你,你太天真!Too young too simple!
这样小小的漏洞,你认为就你发现了,国家就没有应对措施了吗?
搜索一下百度百科权威词条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”的定义吧:
这下看明白了吧!
“一人公司”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“一人公司”与实质意义上的“一人公司”,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,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;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,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,即公司的“真正股东”,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,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。
在裁判文书网上,就有这样一个法律裁判案例,案号 :(2021)京73民终449号,应该就是按照上方的定义执行的。
看下面这个公司,当我们查这个公司的公开的工商信息时,发现该公司是有两个股东的,且没有工商变更记录信息,也就是从注册成立至今没有增加过股东。
看到这里你是否会觉得这样的公司应该就是有限责任公司,即便破产,最多也就赔个注册资本102万元对吧?
但在该案件的裁判文书中,法院明确称该公司“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”,由此可以推断,极有可能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将该公司直接认定为“实质意义上”的“一人公司”了,从而法人也依然要对被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。
由此可见,以后注册公司,可不能仅仅以为挂个股东的名号,就算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了,容易被认定成实质上的“一人公司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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